中山市科技創新平臺專項資金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改革和完善專項資金投入方式,進一步規范我市科技創新平臺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山市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創新平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財政預算安排,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統籌管理,專門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創新服務水平,完善科技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專業鎮科技創新平臺、國家級創新平臺(及分支機構)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臺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突出重點、資源共享、強化監管、注重長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安排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負責組織項目結題、驗收、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項目推薦單位負責項目審查推薦以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保證申報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項目資金,并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對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資助對象及標準
第八條 資助對象及標準:
(一)國家級創新平臺(及分支機構)和院士工作站建設補助標準:
2.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補助標準:對獲批立項的國家級創新平臺(科技部批準)的分支機構,最高給予500萬元資助;
3.院士工作站補助標準:對獲批立項的院士工作站,給予100萬元資助。
(二)省級重點科技創新平臺認定補助標準:
2.省級重點實驗室認定補助標準:對獲批建設省級重點實驗室的,按省級支持經費給予1:1配套補助;
3.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補助標準:對通過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20萬元補助。
(三)省級重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補助標準:對各類省級重點科技創新平臺獲得的省支持建設經費,按省級支持經費給予1:1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專業鎮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補助標準:支持專業鎮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對鎮區創建的推動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科技創新平臺擇優給予支持,每個平臺按市、鎮1:1的投入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經費補助。
(五)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評價補助標準: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實施動態管理,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分為A、B、C三類,對考核結果為A的,給予20萬元補助;對考核結果為B的,保留其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對考核結果為C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達到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標準的保留其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整改不通過的取消其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具體考核評價要求參照《中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六)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項。
第九條 市重點扶持的重大科學裝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重大科學工程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資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科技創新平臺專項資金的具體分配標準、數量、額度等根據市政府年度預算及當年申報項目情況確定。
第四章 申報、評審及立項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編制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和中山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應當明確項目的申請條件和要求、申報材料、申報時間和方式以及項目的組織形式。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項目申報,鎮(區)科技主管部門等項目推薦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和推薦,市科技局審批服務辦公室負責受理項目申報資料,并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申報項目進行核定、專家評審或者委托第三方評定,根據審核結果、專家評審意見或者第三方評定意見提出資金方案,并在公示期滿后報市政府審批,獲市政府批準后發布下達立項通知。
第十四條 獲市政府批準的項目資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發至項目所在鎮(區)或相關部門,申報主體可通過中山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查詢項目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申報書和承諾書的內容,按時完成項目任務,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要求使用專項資金和投入經費,并配合有關部門完成項目專項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實施時間延長、目標調整、內容更改、負責人變更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當向市科技局報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調整)、終止執行或撤銷項目等調整申請報告。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申請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況,經督促不按期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財政資助、依法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或者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行為;
(2)項目不按計劃進行研究和開發,或者無故停止項目;
(3)不配合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以及審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反映的項目情況不真實;
(4)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六章 結題驗收和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 事前資助項目結題驗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項目結題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信用管理依據中山市科技項目責任主體信用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